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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云杰律师观点分析


  单位吊销后,劳动者和单位还能存在劳动关系吗?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蔺律师最近代理了一起在单位吊销后劳动者确认劳动关系的案子,最终确认了劳动关系。


  一、案件事实
  2019年底,当事人小张的母亲找到我,将小张的故事告诉了我。小张上世纪80年代初入职了天津某国企,90年代初因为工伤问题导致了精神失常,后被评定为了精神残疾,此后无法继续工作。小张家属和单位协商,单位一直为小张发放工资至2012年。在此期间,单位经历了两次改制,单位一直都对小张负责。2011年,单位被吊销了营业执照,2012年4月以后,不再向小张支付工资。小张的诉请是确认1984年至2019年12月的劳动关系。


  二、蔺律师观点及庭审情况
  小张的母亲找到蔺律师时,已经经过了仲裁阶段,仲裁以单位吊销且小张没有提供劳动为由驳回了小张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请。蔺律师通过梳理案情,开庭时做出了如下意见:


  1、针对仲裁提到的单位吊销后劳动关系即终止的问题,蔺律师强调了单位的通知义务。吊销的确是劳动关系终止的法定条件,但是需要当事人来运用,即单位必须要通过通知来完成。如果单位没有通知,劳动关系是可以继续存在的。吊销只是用人单位没有经营资格了,但是用人单位的法人资格还是存在的,还是可以安排劳动者劳动或从事其他工作。如果吊销就意味着终止劳动关系,那么单位就可以恶意等待吊销营业执照来达到裁员的目的了,这显然是不会被法律认可的。
  2、针对仲裁提到的小张没有提供劳动的问题,蔺律师强调了一个事实,就是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的事实。小张和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后就劳动合同的履行方式已经产生了变更,单位让小张回家养病并按期发放工资是双方的一致意见,不能机械简单的以“没有提供劳动”就不存在劳动关系这样判断。


  三、本案判决结果
  本案因为案情复杂,法院采取了合议庭的方式审理,三位法官也就蔺律师提出的问题着重的审理。最后经法庭合意,最终下达了判决支持了小张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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